吉林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测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先进性和公益性工作,是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保障。随着测绘信息技术飞速发展,近几年在卫星导航定位服务监管、多测合一、实景三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地图等方面,出台了许多新规定。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重要地理信息安全,规范测绘行业管理,推动测绘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49条,对比现行《条例》,新增5条、修改16条、删除5条。重点对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测绘资质资格、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作了新规定。
■ 一、修订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机构改革要求。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将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责整合至自然资源部门,原条例中“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表述需统一调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保职责法定化(如第三条、第十五条等)。
(二)服务数字经济发展需求。为支撑“数字吉林”
建设,需新增实景三维、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新型基础测绘内容(第九条、第十条),推动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第五条、第十九条)。
(三)填补新兴领域监管空白。针对智能网联汽车高精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新业态,新增专项条款规范资质管理和数据安全(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 二、重点修订内容
(一)管理体制与职责调整
1.统一主管部门名称:全篇将“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第三条、第七条)。
2.明确分级监管职责:细化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等方面的分工(第九至十一条)。
3.强化部门协同:新增“多测合一”制度(第十二条),要求自然资源、住建、国防动员等部门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测绘事项,避免重复测绘。
(二)基础测绘体系重构
1.分级明确项目清单。省级项目新增:地形级实景三维数据库、省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等(第九条)。市县级项目新增:城市级实景三维数据、1:500大比例尺测图等(第十条)。
2.优化成果更新机制。将原模糊的更新周期细化为:测绘基准复测周期5-10年;遥感影像、基本比例尺地图实
行年度更新;应急及灾害多发区成果及时更新(第十一条)。
(三)新增前沿领域规范
1.智能网联汽车监管。明确高精地图属于导航电子地图范畴(第二十一条);要求地理信息数据收集、处理活动必须由具备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的单位承担。
2.实景三维建设。首次将地形级(省级)、城市级(市县级)实景三维数据纳入基础测绘任务(第九条、第十条),服务智慧城市建设。
(四)成果管理优化
1.完善汇交制度:区分基础测绘项目(汇交副本)与非基础项目(汇交目录)(第二十九条)。
2.严控成果使用:禁止擅自复制、转让基础测绘成果(第十六条)。
■ 三、创新亮点
(一)首创性条款
1.多测合一(第十二条):在省级法规层面首次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降低企业成本。
2.高精地图管理(第二十一条):超前响应自动驾驶技术发展,厘清智能网联汽车地理数据活动资质边界。
3.技术前瞻性。将实景三维纳入省、市、县三级基础测绘必建内容(第九条、第十条),为数字城市建设奠定基础。
(二)安全防控升级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实行备案管理,且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第三十五条)。
■ 四、需说明的问题
(一)删除条款的考量。原第十条(地理国情监测)相关内容已融入基础测绘职责,不再单列;原第四十条(测绘统计)因属于常规行政工作,不再保留。
(二)与上位法衔接。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第二十条)、重要地理信息审核程序(第三十二条)严格遵循《测绘法》及自然资源部规定;处罚标准(第四十三至四十八条)与《测绘法》法律责任章节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