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住房租赁条例》,该条例已经2025年6月27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租赁条例》是我国首部针对住房租赁市场的专门行政法规,旨在规范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市场高质量发展。
官方问答:
■ 《条例》如何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 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 加强合同管理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 针对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
■ 在引导和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条例》明确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且规模较大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
■ 如何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
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管理与服务,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定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总则
—— 立法目的:规范活动、维护权益、促进市场、建立租购并举制度
—— 适用范围: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及监管
—— 监管部门:国务院住建部;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市监、公安等
—— 发展原则: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结合;鼓励多渠道增加供给、稳定租赁关系
出租与承租
—— 住房要求:符合建筑等标准;禁止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遵守地方租住人数/面积标准
—— 合同规范:实名签订;需备案(出租人未办则承租人可办,免费)
—— 出租人义务:出示合法材料、核验承租人身份、不得擅自进入
—— 承租人义务:合理使用住房、遵守物业规定、配合出租人合法进入
住房租赁企业
—— 定义:以自有或合法管理住房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
—— 义务:30日内报送开业信息并公示;房源信息真实;建立档案;转租企业需设资金监管账户
—— 特殊规定:自然人转租达规模标准的适用企业规定
经纪机构
—— 资质要求:具备相应资金、人员和管理能力
—— 义务:从业人员备案;发布房源前核实信息、实地看房;明码标价
—— 禁止行为:代收租金押金、为不合规住房提供服务等
监督管理
—— 机制:租金监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部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与分级监管
—— 网络平台责任:核验发布者身份;处理违法信息;不得代收租金押金
法律责任
—— 出租违法:非居住空间出租等,单位罚2万-10万,个人罚2000-1万
—— 企业违法:虚假房源、未设资金账户等,罚2万-50万不等
—— 经纪机构违法:违规发布信息、代收租金等,罚2万-10万,可停业或吊销执照
附则
—— 保障性住房租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 集体土地住房租赁:由省级政府制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