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制定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等
—— 定义:将非耕地等开发整理为稳定耕地
—— 目标: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布局更优化
—— 原则:恢复优质为主、保障权利人权益等
补充耕地选址
—— 来源:三调及最新国土变更调查为非耕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 优先条件:资源禀赋好、邻大田、达高标准农田标准
—— 禁止区域:生态保护红线、25度以上陡坡等(详见第八条)
补充耕地实施
—— 实施类型:项目形式(鼓励)、非项目形式
—— 项目形式:立项→实施→验收(含5项立项材料、多部门审核等)
—— 非项目形式:由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核定质量数量
补充耕地入库
—— 管控:省级下达年度管控规模和入库上限
—— 流程:县级申报→市级审核→省级复核
—— 要求:材料真实合规,省级实地抽查
补充耕地监管
—— 管护:县级确定责任主体,签订管护协议
—— 检查:遥感监测+实地核查,分部门管控
—— 处理:对问题指标采取冻结、整改等措施
补充耕地出库
—— 退出情形:非农建设批准后退出;未使用指标变非耕地的退出
—— 限制:退出后3年不得重新入库
责任追究
—— 涵盖立项、施工、验收等环节违规行为
—— 涉及单位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