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一、编制背景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度创新强化耕地保护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电〔2020〕13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有序开展我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编制了《山东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编制过程
2020年1月形成《办法》(初稿)。
2020年7月至8月,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要点(试行)>的函》(自然资生修复函〔2020〕37号)要求,进行了修改。
2020年9月至11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767号)要求,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2021年1月至3月,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名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2421号)要求,结合地方分管同志、业务骨干意见建议,对《办法》再一次进行修改。
2021年4至5月,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印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试行)>的函》要求,结合省厅相关处室意见,对《办法》进行了补充修改。
2021年6月,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征求意见,形成此次《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实施管理、资金筹措、验收评估、监督管理和附则7章构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包括《办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实施原则、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试点乡镇的责任分工等5个方面内容。明确《办法》适用于自然资源部批复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强调按照“生态优先,坚守底线”“政府主导,尊重民意”“规划先行,系统整治”“因地制宜,把握时度效”四项原则;对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任进行了细化,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为试点的实施主体。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方案编制(第六条至第十条)。涉及试点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衔接,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程序和要求,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实施方案审查核准程序和功能定位等5个方面内容。关于基本农田调整,明确可调整基本农田的前提条件和调整要求:确需对零星分散地块进行归并改造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要编制优化调整方案,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农业农村厅审核通过后实施,并报部备案。强调整治区域内新增耕地面积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整治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增加面积不少于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的5%,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增加。关于实施方案的功能定位,明确可作为各类子项目实施依据,是试点组织实施、监管考核和验收评估的依据。
第三章 实施管理(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涉及工作机制建立、农民权益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参与、整治区域土地与指标使用方式、权属调整与地类变更、补充耕地来源、建设用地整治、矿山修复、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以及年度自评等11项内容。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乡镇参与的工作机制。允许整治区域当地农民群众直接实施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低的工程。明确可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范围、可作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的情形。明确建设用地整治后与周边农用地相连的地块,适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节余指标优先在省内流转。明确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内流转。
第四章 资金筹措(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包括财政资金整合、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参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4项内容。明确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矿山生态修复节余指标等交易收益要全部用于试点区域农业农村发展。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为试点提供长期稳定的低利率信贷支持,建立与后续产业发展相结合的社会资本投入机制。要求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章 验收评估(第二十六条至三十条)。包括子项目验收、试点整体验收、总体评估方式等3个方面5项内容。明确子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体初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体验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总体评估,列出了验收和评估所需资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要求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将试点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列出试点负面清单十项情形,出现负面清单情况将该镇移出试点名单。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四条)。明确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省级示范镇参照《办法》执行,《办法》发布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