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1月,中央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对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作出系列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耕地保护与耕地占补平衡各项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相继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与自治区文件要求和工作部署,内蒙古自然资源厅针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事项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与要求。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分别从项目选址论证、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实施管理、项目验收、项目监管、责任追究六个层面对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与规定。
(一)补充耕地项目选址阶段。对补充耕地项目的选址要求、新增耕地来源和论证备案工作作出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选址方面明确列出七项禁止条件,同时特别指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的地块,不得立项作为补充耕地项目的新增耕地;新增耕地来源方面严格限定类型,同时考虑到新增耕地来源的合法性,针对林、草地类,专门对当地政府部门提出具体把关工作事项及要求;论证备案方面,加强事前管理,规范地类认定,并将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牧等相关部门的选址论证意见设为前提条件,确保项目选址科学、合理、合法、合规。
(二)项目立项审批阶段。《通知》中明确项目立项审批的工作程序与内容,从规划设计到规划设计的评审论证再到项目立项的顺序有序推进占补平衡项目立项工作。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提出需征求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意见;项目规划设计要经过当地政府的评审论证;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要明确项目的承担单位,资金性质及来源,建设地点、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来源和投资金额等具体事项。
(三)项目实施管理阶段。《通知》中严格规范了项目的招投标、项目实施和检查指导工作。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投资金额确需变更的,需要按照规定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项目验收阶段。《通知》将项目验收细化成项目初验、项目终验、项目移交及卷宗存档和项目建设期监管四部分。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初验工作,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终验工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项目验收后归档管理的内容,并对逾期未验收的情况,提出处置措施。
(五)项目监管阶段。《通知》从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建立补充耕地巡查制度两方面做出具体要求。旗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充耕地管护主体责任,严禁补充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并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林网、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能够长期稳定利用;各地要切实建立起补充耕地巡查制度,明确旗县-盟市-自治区三级巡查制度。
(六)责任追究。《通知》中明确提出六项问责情形。各地要将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利用监管情况、巡查工作落实情况、自治区级以上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三、《通知》的突出特点
《通知》从项目立项、立项审批到项目实施管理再到后续的项目验收、项目监管以及责任追究,全方位阐释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涵盖事项,详细说明每一项工作要求及具体内容。是对《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的“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的“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大力实施土地整治”、“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的“严格补充耕地来源管理”、“严格补充耕地检查验收”和“强化补充耕地监管”等内容的进一步细化。
按照党和国家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理念,《通知》加强了对新增耕地来源的管理,明确提出禁止在生态脆弱或生态敏感的区域内开垦耕地;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在15度以上陡坡开垦耕地;禁止违规毁林、毁草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禁止违规填埋湿地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红线范围内开垦耕地建设补充耕地项目。同时强调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开发未利用地大于1000 亩的,需要经过生态、水利、林草、农牧等多部门论证,方可备案实施。
在落实补充耕地监管方面,《通知》中明确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履行补充耕地管护主体责任,对补充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为防止补充耕地项目出现撂荒、抛荒,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现象,明确旗县、盟市、自治区每年核查的内容与要求,对于在巡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无法按时完成整改的项目,将核减对应指标。
《通知》中进一步严格责任追究管理,明确对存在典型问题和突出问题的盟市、旗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进行警示约谈,并相应采取暂停项目备案入库、冻结指标使用和核减指标等措施,确保补充耕地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稳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