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规则(试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新期待重要讲话和重要论述。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中国、数字经济等战略部署。
(三)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加快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更好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贵州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部署。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更好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发〔2023〕158号)。
(六)《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七)《中共贵州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23〕9号)。
(八)《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数〔2022〕23号)。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基础制度体系和流通交易市场基本建成,实现安全合规交易。通过高效市场化配置,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经济价值得到充分释放,各参与主体权益得到保障,引导和规范交易主体到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开展交易。
四、主要内容
(一)专区管理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应用推广和市场培育,建立健全政策、制度规范、生产服务安全体系,促进数据权益保护。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基础制度体系建设,与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共同引导和规范交易主体开展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交易,组织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依法依规为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提供服务。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在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和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的指导下,建设运营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专区,保障交易主体交易工作,培育第三方数据中介提供专业服务,打造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生态体系。
(二)交易主体
交易的主体包括卖方、买方、数据商、第三方数据服务中介机构。交易主体应遵守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法规保管、利用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
(三)交易标的
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交易标的有基础成果产品、综合成果产品、专题成果产品等六大类,具体形式包括接口、离线数据集、数据报告、数据服务等。
(四)交易流程及要求
交易流程包括产品审核登记上架、交易磋商、交易结算。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应当对评价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虚假或恶意评价行为,应当采取相关处理措施。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应当对所有材料进行存档备份。
(五)监督管理
1.贵阳大数据交易所
负责对所内的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活动进行安全监督,跟踪交易履约情况,督促违约方进行整改,制止违法交易。负责对国家政策性重大调整引发的有重大经营风险的数据交易行为警告、中止、整顿。对发生失密泄密或其他不可抗力引发重大事故的数据交易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关报告。对危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风险隐患进行跟踪、检查、消除。负责对于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调查,并定期将地理信息时空大数据流通交易情况上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自然资源厅
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违反规定,转让、使用或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核实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