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简介: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试行)&nbsp;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公平和效率,进一步规范泰州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nbsp; &nbsp;第二条 泰州市区(包括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autointro-->

内容:

泰州市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公平和效率,进一步规范泰州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及《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州市区(包括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管辖范围)内控规调整的编制及审批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控规调整应遵循依法依规开展、功能优化完善、公共利益优先、促进产业发展及方便生产生活等原则。


第四条 控规调整每年3月、9月申报一次,原则上同一编制单元内控规的调整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间隔半年以上,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若有特殊情况,可增加一次。


第二章  控规调整分类


第五条 控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


(一)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过渡期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片区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要设施、重大项目对控规片区的用地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存在较大缺陷,经评估确有必要修改;

(四)功能布局调整的面积占控规50%以上,或总面积在100公顷以上;

(五)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性质、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


(六)市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


(一)用地性质调整


1、其他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且对周边地块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施承载力要求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之间相互调整,且不增加公益性设施实施难度的;

2、土地出让前,在不增加总计容建筑面积和居住人口的前提下,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或居住商业混合用地,居住商业混合用地调整为居住或商业用地;在不增加居住人口和不减少公益性设施建筑面积的前提下,混合用地比例调整;

3、居住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增加容积率的;

4、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之间相互调整,且不对周边环境造成额外的干扰、污染或安全隐患;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并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仓储用地;

5、在符合新型产业用地政策的前提下,新型产业用地和科研设计用地之间相互调整,或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科研设计用地。


(二)用地布局调整


6、土地出让前,在不影响片区整体功能结构、不增加居住人口及不降低公益性设施服务水平和可实施性且满足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地块位置的置换;

7、不增加居住人口、不减少公益性设施用地面积的前提下,地块边界微调。


(三)开发强度调整


8、土地出让前,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的调整;

9、土地划拨前,在满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公益性用地容积率的调整。


(四)规划控制线调整


10、优化规划道路;在产业园区内,因重大项目建设引起拆分、合并工业仓储用地,增加、取消城市支路等,且不影响整体交通组织的;

11、蓝线、绿线、黄线及紫线控制范围微调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及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2、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因道路、河道、电力高压线等工程实施需要,局部调整黄线、蓝线等规划控制线。


(五)其他调整


13、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14、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15、因扩大生产功能的建设规模而引起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改变,且通过论证,用地能容纳相应调整变化,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市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不属于控规重大调整或者微调的,属于控规一般调整。


第九条 以下情况不予以调整:


(一)不符合城市、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及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无上位规划支撑,占用非建设用地、且造成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的;

(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取消或减少公益性用地的;

(四)经论证不满足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承载力;

(五)经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的(工业、仓储项目调整容积率除外,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实行);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情形。


第三章  控规调整程序


第十条 控规调整的申请主体为原控规编制主体和市级投融资平台。


第十一条 控规调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主体主动与市局对接,阐明拟调整的原因和主要内容,经局初步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由申请主体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控规的请示。


(二)调整。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后,由调整地块属地自然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分局”)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启动控规调整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选取技术单位。控规重大调整:申请主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编制资质(鼓励甲级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控规调整研究报告;控规一般调整或者微调:申请主体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规划编制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控规调整研究报告。


2、编制研究报告。申请主体要扎实开展好前期工作,特别是涉及教育、文化、体育、养老、医疗等公共设施布局和环保、安全等要求的,须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现场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建议意见,相关建议意见处理结果经区政府(管委会)资委会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技术单位要严格落实“多规合一”的要求,对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社会风险评估等相关论证的,其论证结果作为调整的必要条件。


各分局要履行好属地管理责任,主动配合做好市局与申请主体间的衔接和协调工作。


3、提交初步成果。技术单位完成控规调整研究报告并经单位把关盖章后,申请主体向市局规划编制审批系统提交研究报告征求意见稿,同时一并提供2000坐标的矢量数据。


4、组织专家论证。控规重大调整:市局国土空间规划处组织专家论证会,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控规一般调整或者微调:研究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市局国土空间规划处初审同意后,委托调整地块属地分局组织专家论证会,征求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5、修改完善方案。规划编制单位针对专家论证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控规调整研究报告作出修改完善,经市局国土空间规划处和属地分局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控规重大调整由国土空间规划处提请局技审会审查,控规一般调整或者微调由属地分局提请局技审会审查;


6、提请会议审议。控规重大调整:经局技审会研究审查、原则同意控规研究报告后,提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资委会”)审议。市资委会审议同意后,履行调整方案批前公示程序,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控规一般调整或者微调:经局技审会研究审查、原则同意控规研究报告后,履行调整方案批前公示程序,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7、履行报批公布。批前公示征询期满后,市局将调整后的控规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报批材料中附具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并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在市局门户网站进行批后公布。


第十二条 市局和申请主体应当建立控规调整档案,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将申请报告及流转单、调整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局技审会审查意见、市资委会审议意见、公众意见等有关控规调整文件存档备案;市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数据入库变更工作。


第十三条 地块用地性质作兼容调整的,且符合《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用地兼容控制要求,申请主体主动与市局对接,阐明项目具体情况,经局技审会研究同意后直接履行相关程序,无需进行控规调整。


第四章  成果勘误


第十四条 以下情形属于控规成果勘误,由申请主体修正图则并进行电子校核后,向市局提出勘误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图”管理系统,无需进行控规调整。


(一)依政策修正:依据国家、省、市政策修正相关指标;

(二)依许可修正:公益性用地依据已批规划许可修正相关指标;

(三)技术性错误更正;对文本、图集、图则中出现指标不一致、信息缺漏、无针对性说明,且与技术规范不一致等问题进行更正;

(四)对现状保留用地边界划定错误进行更正;

(五)申请主体书面说明,市局审查认定的其他勘误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控规调整研究报告具体内容


(一)分析现状土地利用、道路交通、人口构成、设施配套和环境景观等情况;

(二)阐明控规调整的原因和依据,分析调整对原控规控制意图和现状发展情况的影响程度;结合分析研究和评估总结提出控规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分析上位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对申请调整内容的控制原则、要求及相关强制性和指导性内容,研究确定具体调整内容和相关联的控制要求和控制指标;

(四)研究控规调整对相邻区域、相关联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相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影响程度和解决方式,鼓励结合控规调整开展城市设计或编制详细方案;

(五)编制控规调整研究报告,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0-12-28

链接:

标签: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