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广州市区域评估技术规程
简介: 广州市区域评估技术规程区域评估事项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管部门及联系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法律法规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2015年5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修正,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政策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autointro-->
内容:
广州市区域评估技术规程
区域评估事项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主管部门及联系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法律法规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2015年5月1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修正,2019年7月24日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2.《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9〕49号);
3.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4﹞63号);
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地环发﹝2007﹞137号);
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国土地环发﹝2012﹞185号);
7.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地质灾害隐患点特征认定和灾害分级标准(试行)》(粤国土资地环发〔2014〕1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14年第29号);
9.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电﹝2014﹞232号)。
技术标准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
2.《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DZ/T0261-2014;
3.《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版)》,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2019年8月;
4.《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6年4月;
5.《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GB/T32864-2016);
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
7.《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
8.《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9.《地面沉降调查与监测规范》(DZ/T0283-2015);
10.《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 12328-90);
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
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 15-31-2016);
1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
1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 15-38-2019);
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
1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
18.《1:2.5万~1:5万工程地质调查规范》(GBD14003-89)。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一) 阐明工程建设区(或者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二)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或者规划区)内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三)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并做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四)编制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分区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
(五)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分布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
(六)编制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
(七) 编制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图(比例尺不小于1:1万)。
例外清单(须依法依规实行单独评估的项目)
一、重点工程或大型以上建设工程
(一)机场;
(二)地铁、城市轨道交通;
(三)铁路、高速公路;
(四)桥梁工程(总长度>1000m);
(五)隧道工程(长度>1000m);
(六)水库(库容>1.0×108m3)。
二、特殊项目
(一)核电站;
(二)放射性设施;
(三)广播电视中心;
(四)液化石油气、煤气储备厂(容积>1.0×104m3);
(五)危化品处理工程、废弃物填埋场;
(六)构筑物(高度>120m);
(七)尾矿库(库容>1.0×106m3)。
三、生命线工程
(一)输水管道;
(二)输气(油)管道;
(三)输变电工程。
成果评审、审查(批)
由成果编制单位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要求组织专家评审。
发布时间: 2021-09-09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110/广州市区域评估技术规程.xls
标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技术规程, 区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