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转换规则(试行)

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转换规则(试行)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基于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现状分类进行衔接转换,并通过土地管理信息校正形成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基期现状。为合理确定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规范国土空间功能结构统计口径,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autointro-->

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转换规则

(试行)


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基于第三次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现状分类进行衔接转换,并通过土地管理信息校正形成的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基期现状。为合理确定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规范国土空间功能结构统计口径,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 号)要求,结合我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三调”工作分类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转换规则


(一)数据对应转换规则。“三调”工作分类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按照“一对一型”“多对一型”“一对多型”3 种类型进行转换。其中“一对一型”“多对一型”按照附录 A-1、附录A-2 直接进行转换。“一对多型”可利用遥感影像、土地利用调查、地理国情普查、专项调查、地形图等数据和其他相关管理数据,结合补充调查,按照附录 A-3 将地类细化转换至国土空间

规划用地分类。


(二)管理信息校正规则。结合地方土地管理实际,按照附录 B 有关要求,对“已审批未建设的用地”“未审批已建设的用地”“已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建设用地”3 种类型用地进行转换。


二、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分类与国土空间功能结构对应规则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与国土空间功能结构对应关系详见附录 C。其中,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内用地应全部归并至城乡建设用地统计,非建设用地统计时应扣除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范围内的用地。


政策文件来源:http://zrzyt.nx.gov.cn/gk/tzgg/202106/t20210609_2879447.html

发布时间: 2021-06-09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106-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转换规则(试行).pdf

标签: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 现状基数转换, 基数转换规则, 用地分类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