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宁波市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简介: 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坚决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受损害的自然资源及时得到有效修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技术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象山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生态修复,是指矿山、森林、海洋、耕地等自然资源发生损害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autointro-->
内容:
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决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确保受损害的自然资源及时得到有效修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技术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象山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生态修复,是指矿山、森林、海洋、耕地等自然资源发生损害后,为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恢复至基线水平,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为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陆地海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范围:
1.自然灾害破坏需修复的;
2.人为破坏需修复的;
3.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后需进行功能性修复的;
4.环境提升高质量发展要求修复的;
5.其他具备条件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
第四条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一般应统筹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1.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在采露天采矿、矿区专用道路、废弃矿山等区域修复治理。
2.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污染土地修复。
3.森林和平原绿化:基干林带建设、山体森林优化、通道绿化、平原绿化、林地利用及违法砍供复绿等,做到绿化、彩化、美化相结合。
4.海岸线生态环境治理:生态化整治修复、景观化整治修复和能力提升整治修复。
5.岛礁、滩涂生态建设:生态保育类、权益维护类、生态景观类、宜居宜游类和科技支撑类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滩涂有害生物整治、环境美化等。
第三章 技术规定
第五条 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标准:
1.山体植被复绿率达到50%以上(自然修复30%以上);
2.人工削坡角达到53°以下,如实际情况达不到采用挂网形式修复;
3.挡墙高度不超过2米;
4.山体底面修复除建设用地外需复垦或恢复植被80%。
本办法未阐明部分参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土地整治修复主要包括耕地和园地。
(一)耕地整治修复标准
1.土地开发标准:项目区总面积0.5公顷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地块,0.5~1.0公顷的要有生产道,1公顷以上的应设置田间道;坡度在6°以上的应修筑梯田(地)、实施拉水平带工程,田面坡度应小于6°的田面宽度应大于2.5m;有效土壤总厚度达60~80cm;地坎工程,1m以上地坎砌石须双面砌,地坎挡墙坡度不大于1:0.15;径流流经区,必须设置石砌支渠,并适当设置跌水陡槽等;沿山丘沿高坡必须设截水沟。
2.土地复垦标准:耕地内的构、建筑物必须全部拆除;耕地必须保证60cm以上的有效土层,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项目区总面积0.5公顷以上的应布置排水沟。
3.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土地连片集中,每畈面积原则上在50亩以上;每块面积一般2~3亩,田面高低不大于5cm,耕作层在30cm以上;水利排、灌设施配套。
4. 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标准:要求坡度6度以下(涉及低丘缓坡区域的可放宽到坡度15度以下);排、灌设施配套;田块坡度宜为1/1000;耕作层泡田后的厚度为25~30cm,犁底层(隔水层)厚度要求经机械充分压实后为12~15cm,田埂高度和宽度均宜为30~40cm。
(二)耕地污染修复标准
依据全国农用地污染详查成果和类别划分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基础资料收集和边界核实踏勘,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3类。
对划分为安全利用类的耕地,依据《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推荐技术名录》、《浙江省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制方案》等技术规范,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综合采取低积累品种替代、土壤酸化治理、土壤改良、肥水调控、叶面阻控等技术措施,重点开展土壤镉含量大于0.6mg/kg、种植水稻等粮食作物耕地的治理修复。
对于划分为严格管控类的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制度。加强监督检查,防范违规种植利用。
(三)园地整治修复标准
要求恢复土壤种植能力。
本办法未阐明部分参照《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相关规定。
第七条 山体林地修复标准
1、泥质海岸防护林带修复:以营造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为目的,选择耐盐碱、抗风固土能力强的防护林树种,营造以乔木为主体,乔灌相结合的混交林,并加强抚育管理。
2、平原农田防护林带修复:以乡土景观乔木树种为主,合理进行设计和修复,确保林带防护作用和景观效果,并加强养护管理。
3、山体森林造林修复:以营造珍贵彩色健康森林为目标,以乡土乔木树种为主,采用2年生以上容器苗造林,造林密度要求在100株/亩以上,造林时机以12-3月份为宜,并加强幼林抚育,要求新造林每年抚育2次以上,连续抚育3年。
本办法未阐明部分参照《宁波市沿海防护林建设技术规程》《浙江省平原农田防护林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执行。《造林技术规程》《浙江省阔叶林发展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等执行。
第八条 海岸线整治修复标准
主要包括淤泥质岸线、砂砾质岸线、基岩岸线、人工岸线、增强海岸侵蚀防护能力修复等岸线修复,具体标准参照《浙江省海岸线整治修复评价导则》。
第九条 生态岛礁工程建设标准
1.工程实施后植被覆盖率不得降低,海岛自然岸线属性不得改变,砂质岸线长度不得减少,污水垃圾废物达标排放。
2.工程实施不得降低大气、声、土壤环境、潮间带及海岛周边海域沉积物、生物质量,不得降低岛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体水质和海岛近岸海域海水水质。
3.外来物种引种应符合相关规定,防治外来物种入侵。
4.按要求建设海岛生态环境监测站(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建设与管理指南》《海岛生态本底调查技术要求》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生态系统功能失调或退化的生态环境在三至五年内,可通过自然修复达到生态循环功能的,予以自然修复。若在期定时间内达不到自然修复效果的,启动人工修复。
第十一条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应与周边环境和生态现状相适应,严格按相关技术规定执行,确保修复后接近自然状态,对相关技术规定没有涉及,其修复值应不低于直径范围50米内的生态平均值。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储备。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程,将生态系统功能失调或退化的生态环境以项目形式纳入县生态修复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 前期评估。建立健全会审协商机制,组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评估专家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农业农村、生态环保、水利与渔业、财政等相关部门推荐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组织评估会审,明确自然修复、人工修复等路径,若确定进行自然修复的不作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申报立项。确需实施人工修复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向发改部门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方案设计。项目经立项后,实施主体应围绕项目实施内容,因地制宜,认真做好项目规划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修复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具有经济效益性、统筹兼顾性和技术可行性。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各项目实施主体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生态修复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施工,并做好修复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项目完工后,应当报告县自然资源部门,并提请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交工验收,并按规定报上级进行复核验收。使用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上报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措施保障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修复。对开发项目自身修复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指导,与项目竣工核实验收同步实施;鼓励开发单位对项目周边进行生态提升修复。用足用活坡地村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乡村振兴等产业政策,做到保护、利用相结合,生态提升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第十九条 实行田长制、林长制、滩长制、湾长制,通过综合施策,确保生态环境有提升、不恶化,并作为自然资源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人为破坏造成的生态修复项目应遵守“谁破坏谁负责”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逾期不完成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责任主体灭失或无法明确的,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修复。
第二十一条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程符合资金补助政策的应给予奖补。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参照我县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用收取标准、土地整治项目补助标准、耕地质量提升项目补助标准等相关标准进行补助。森林绿化补助标准参照我县绿化项目建设资金补助相关规定执行。矿山、海岸线、岛礁等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生态修复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工作扎实、进度快、完成质量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将在先进评比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进度慢、质量差 、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经上级部门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或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实施任务或推诿贻误的镇(乡)街道,按照综合施策的要求,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或农用地转用及征收工作。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政策文件来源:http://www.xiangshan.gov.cn/art/2020/5/15/art_1229044834_941783.html
发布时间: 2020-05-15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005-宁波市象山县自然资源生态修复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标签: 自然资源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