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简介: 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autointro-->

内容:

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行关闭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矿山)。

本办法所指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矿山或认定为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矿山。历史遗留矿山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进行认定。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矿山损毁土地采取工程、生物和化学等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 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分三种类型进行处置,分别为自然恢复类、工程修复类、合法再利用类。

自然恢复类指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能够达到自然恢复认定标准的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

工程修复类指通过工程措施实现安全到位、覆土到位、复绿到位的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

合法再利用类指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


第五条 工程修复类项目按照项目实施主体分为市级项目、区县级项目以及义务人投资项目。

市级项目是由市级财政投资实施的项目。

区县级项目分为区县投资项目、补助资金项目以及政府代修复项目。其中区县投资项目是由组织实施单位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耕地开垦费或者社会主体投资实施的项目;补助资金项目是由中央财政或市级财政与区县财政共同出资实施的项目;政府代修复项目是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未达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代为实施的项目,该类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运用义务人已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已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实施,或由区县财政垫资代为实施。

义务人投资项目由义务人投资实施的项目。


第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技术标准、行业规范;负责市级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备案、变更、验收;负责项目新增指标认定;负责对“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内录入的项目资料进行要件审查后销号。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汇报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情况;负责自然恢复类和合法再利用类矿山的认定;负责区县级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查、备案、变更、过程监管、安全监管、验收;负责市级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初审、过程监管、安全监管、初验;负责项目新增指标申报;负责将项目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


第七条 项目实施要统筹协调,在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确需工程措施的项目要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水则水、宜建则建”的原则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使矿山损毁土地达到可利用状态并与周边环境相融合。


第八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项目,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


第二章 自然恢复类与合法再利用类认定


第九条 对符合自然恢复认定要求(见附件1)的矿山,可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最新影像图确定恢复面积,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自然恢复认定,填写自然恢复认定表格(附件2)。


第十条 已认定自然恢复的矿山应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当年内将相关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具体要件如下:

1.自然恢复认定表格;

2.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材料;

3.现场照片。


第十一条 对取得合法再利用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可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最新影像图确定再利用面积,填写合法再利用认定表格(附件3)。同时,应完成未利用部分的环境整治和生态修复。


第十二条 已认定合法再利用的矿山应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当年内将相关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具体要件如下:

1.相关用地批准文件或权属证等证明材料;

2.未利用部分的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材料;

3.现场照片。


第三章 义务人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义务人投资项目应由义务人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调(勘)察单位,开展调(勘)察工作,形成调(勘)察成果;也可由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等机构出具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义务人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矿山修复范围、面积(原则上以下发图斑面积为准)、主要实施工程、修复后效果、后期管护等。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组织对义务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备案,并作为项目验收依据。如矿山关闭前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报告等任一项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定可指导项目实施、能够达到修复要求,义务人可不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审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或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报告等实施,不得随意改变项目工程内容,确需调整的应报请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同意。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对实施过程开展不定期检查、督导。


第十五条 项目完工后,义务人应及时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审定备案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或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报告等,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按照工程修复验收标准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合格的矿山应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验收意见,并将相关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提交资料如下:

1.调(勘)察成果;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方案(或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报告任一项)及审查备案文件;

3.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4.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验收意见;

5. 土壤重金属污染检测报告。


第四章 市级投资项目及区县级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市级投资项目和区县级项目应按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组织实施方式,确定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照前期测绘、调(勘)察、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组织实施、竣工测绘的工作流程开展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规模较小且在同一个乡镇(街道)内的矿山可作为一个项目立项。


第十九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国家相关规定选择测绘机构,对项目实施区域开展1:500地形图测绘,落实项目实施范围,进行地类面积汇总。


第二十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选择调(勘)察单位开展调(勘)察工作,形成调(勘)察成果;也可由区县地质环境监测站等机构出具无地质环境安全隐患证明。调(勘)察成果应明确每个矿山存在的地质环境安全隐患及稳定性情况等相关内容,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选择规划设计单位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工作。项目涉及矿山地质环境安全隐患、需进行工程治理的,应由具备地灾评估(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充分结合林业规划、产业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等专项规划和项目区现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有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消除地质环境安全隐患,科学、合理确定复垦方向及配套工程措施,恢复土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二条 规划设计工作完成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评审申请。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生态修复、地质环境、土地复垦、工程预算等专业专家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评审。

(一)规划设计成果资料应包括:

1.规划设计方案;

2.预算书;

3.调(勘)察成果;

4.1:500现状图、1:500规划设计图、单体设计图册。

(二)规划设计方案技术审查要点包括:

1.土地利用现状准确,权属清晰并落实到村;

2.矿山地质环境安全问题查明,地灾稳定性判断正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建议合理,能有效消除矿山地质环境安全隐患;

3.土地复垦利用方向、工程布局合理,且工程不会带来次生安全问题;

4.费用测算科学、合理。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规划自然资源局提交项目规划设计备案申请资料,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备案资料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申请项目规划设计备案资料包括:

1.前期测绘成果资料;

2.规划设计成果资料;

3.专家技术论证意见及复核意见;

4.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项目规划设计备案申请(市级投资项目提供);

5.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相关资料(市级和区县投资项目提供)。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开展项目立项及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建立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程序以及指导、培训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资本金制和审计制规定,并严格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开展工程实施。施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实施条件变化需要变更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依法、科学、合理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变更方案(表),并报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查,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开展1:500比例尺竣工测绘。竣工测绘要全面、真实反映项目区工程内容、位置、数量等,完成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统计。


第二十八条 区县级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按照《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质量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并将以下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

1.组织实施单位出具的验收申请;

2. 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变更方案及备案文件;

3.调(勘)察成果;

4.竣工测绘资料及收方台账;

5.项目招投标资料及相关合同、协议书;

6.施工资料和监理资料;

7. 工程实施前后对比照片;

8. 保留区域佐证资料(产权证明或保留证明材料、安全证明材料等);

9. 历史遗留矿山认定相关资料;

10. 土壤重金属污染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级项目完成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向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初验。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在初验合格后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验收。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质量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由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将资料录入“重庆市生态修复系统”,申请销号(市级投资项目在区县级项目资料基础上增加以下资料):

1.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的初验意见及据实收方台帐;

2.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验收申请。


第五章 新增指标认定


第三十条 项目涉及新增指标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认定新增指标。申请认定指标需提供以下资料(均需加盖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公章):

1. 项目区涉及的最新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及规划图(需叠加项目红线,说明数据时间和来源等);

2. 1:500新增指标测算成果(包含测算报告、统计台账、测算图);

3.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项目区内有新增耕地指标时需提供)。


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资料审查及实地核查,核查通过的出具审查意见书并核发《建设用地复垦合格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在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对现状地类进行变更,确保实地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一致。


第三十三条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将项目各阶段成果资料整理、归档立卷,负责项目档案的验收、保管和利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做好市级投资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档案管理具体要求参照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有关档案立卷归档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督促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义务人与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协议,及时移交管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开展的历史遗留及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具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通知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1号)同时废止。


政策文件来源:http://ghzrzyj.cq.gov.cn/zwxx_186/tzgg/202105/t20210526_9329588.html

发布时间: 2021-05-26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105-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标签: 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土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