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福建省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规范(DB35/T 1957—2021)

简介: 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规范总则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和全面实施。对完善水治理体系、统筹解决水问题、落实绿色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积极部署,在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基础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紧密围绕组织体系、制度体系、<!--autointro-->

内容:

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规范


总则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目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印发《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和全面实施。对完善水治理体系、统筹解决水问题、落实绿色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落实、积极部署,在实施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基础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福建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制度,紧密围绕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考核问责,河湖长制工作不断深化、扎实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提高,八闽大地展现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景象。2019年,省政府颁布《福建省河长制规定》,使我省河湖长制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功能永续利用奠定基础。


近年来,经过各地的努力探索和实践,我省已形成一整套河湖长制管理行之有效的运作模式,对规范河湖长制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件在总结我省和先进地区开展河湖长制规范化管理经验和成果基础上,对现有法规制度文件、管理方法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运用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对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加以系统化、流程化、标准化;旨在制定系统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规范,达到可复制、可推广的目的;用于指导规范河湖长制工作实践,实现河湖长制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以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


基本原则


本文件遵循河湖长制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党政领导、统筹协调;坚持问题导向、属地管理;坚持强化督查、全员参与”及下列基本原则制订和实施:


a) 依法依规

严格遵照国家、地方河湖长制相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文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


b) 系统管理

运用系统分析方法,正确识别河湖长制管理运行过程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要素,促进要素之间的协调优化,保证标准整体功能的最佳状态和效果。


c) 注重实效

突出河湖长制管理运行的特点和规律,注重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写到做到”,强化标准实施,切实取得成效。


d) 持续改进

增强反馈控制系统,适时检查和分析标准的适用性,针对问题查找原因,及时采取预防、纠正措施,加以持续改进。


过程方法


河湖长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管理运行是由各个具体活动过程构成的。对每个管理活动过程都可以采用“PDCA”(策划—实施—检查—处置)的循环管理模式,有效提高其效果和水平,实现系统管理和持续改进。过程方法分为以下四个循环进步阶段: 


—— P(planning)策划阶段:根据总体方针目标,确定各分项目标,再把目标分解为过程各个可测量的标准化要求、实施程序和措施。


—— D(do)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的标准化目标,组织标准化过程和标准要素的实施。


—— C(check)检查阶段:根据标准化的目的和要求,对具体的标准化过程和标准要素的实施结果进行测量或符合性检查、验证,得出评价结果,同时,也包括对实施标准的监督检查。


—— A(action)处置和改进阶段:针对标准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程度,对标准化过程运行状况和结果进行测量、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标准化过程,持续提高标准化水平。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域 water area

包括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


河湖长 river and lake chief

在辖区范围内的相应水域设立的,由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管理保护工作的职位。

注:以下统称河长。


河湖长制 river and lake chief system

在辖区范围内的相应水域设立河湖长,由其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水域管理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工作机制。按行政区域、流域,分为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

注:以下统称河长制。


河长制办公室 rive chief system office

按有关规定,在各级设立的具体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的机构。 


成员单位 member organization

在河长制工作中,列入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参与水域管理保护的相关主管部门。


河道专管员 special manager of river course

县、乡两级按照有关规定招聘的,负责相应水域的日常协查及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现场执法和涉河涉水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人员。


一河一档 one river one record

对特定水域自然属性和开发利用等建立基础数据档案。

注:含一湖一档。


一河一策 one rive one policy

对特定水域存在的问题编制管理保护方案。

注:含一湖一策。


河长公示牌 river chief public sign

向公众公开河长姓名、职务,负责河湖的名称和范围,管护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一系列信息的专用标识牌。


四乱:

乱占 unauthorized occupation

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行为。


乱采 unauthorized exploitation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等活动。


乱堆 unauthorized stacking

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现象。


乱建 unauthorized building

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2-09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102-福建省河湖长制工作管理规范.pdf

标签: 河长制, 湖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