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鄂自然资规〔2020〕6号)

简介: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已于8月27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8月31日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自然资源调查、<!--autointro-->

内容: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已于8月27日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31日


湖北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加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确权登记、保护、资产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生态修复和地质防灾减灾等业务,以及土地、地质矿产、测绘地理信息等自然资源领域标准(以下简称自然资源标准)的申报、实施和监督等程序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原则,做到规范、公开、透明和社会公众参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促进自然资源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职责配合自然资源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组织和监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学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单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标准起草单位拟申报的标准草案等材料。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专业范围和需求,开展自然资源标准研究,提出标准项目立项申请;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做好标准申报、实施(初审、检查、复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湖北省年度地方标准立项指南、自然资源部的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以下统称标准立项指南),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有关单位等范围内组织开展自然资源标准立项申报工作。


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也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自然资源标准项目立项申请。


第六条 自然资源标准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标准立项指南要求;

(二)标准起草单位不少于2个,且具有法人资格;其他非法人组织或公民申报的,应与不少于2个法人单位联合申报;

(三)拟申报的自然资源标准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确定申报的行政主管部门;

(四)拟申报自然资源标准修订项目的,应重点说明修订工作主要内容和理由;

(五)拟申报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须经本单位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六)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填写规范,签章齐全。


第七条 申报自然资源标准项目立项,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管理部门申报标准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二)标准申报项目建议汇总表;

(三)标准项目申报表;

(四)标准草案;

(五)标准查新报告;

(六)需要申报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自然资源标准项目申报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材料的形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自然资源部提出标准项目立项建议。


第九条 经批准立项的自然资源标准项目,起草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并在标准立项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商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报自然资源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撤销。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标准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报。


第十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所起草的自然资源标准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自然资源标准的说明,应当载明该标准草案的起草过程、技术验证、征求意见及其协调处理等情况。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技术单位开展。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初审申请,并提交自然资源地方标准草案及其说明等送审材料。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地方标准草案初审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立项目的和需求;

(二)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标准制定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省其他地方标准相协调;

(五)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草案主要问题的意见;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对涉及重大复杂问题需要专业鉴定和复核的重要标准,省自然资源厅将另行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形成初审结论。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成员人数一般不低于5人,其中从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2人。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地方标准草案通过初审的,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审查建议,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技术审查;未通过初审的,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结论,组织修改完善,重新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初审申请。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起草完成后,其审查程序按照《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复审要求,配合开展自然资源标准复审工作,评估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形成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复审建议,并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复审结论。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积极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自然资源标准管理,对起草单位开展自然资源标准立项、起草、审查、评估、复审及实施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严格按省自然资源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参与自然资源地方标准初审的专家,在初审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省自然资源厅依据法定职责按省自然资源领域信用“红黑名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标准化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工作出现失误,或者在标准化工作中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政策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原文链接:http://zrzyt.hubei.gov.cn/bmdt/ztzl/fgfczl/zcwj/202010/t20201029_2984060.shtml

发布时间: 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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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标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