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总体规划(2019-2025)
简介: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总体规划(2019-2025)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背景第二条 编制依据第三条 规划范围第四条 规划期限第五条 规划定位第六条 规划目标第二章 综合整治分区划定第七条 分区划定目的第八条 分区划定对象及其规模第九条 分区划定原则第十条 各区分区规模分配第十一条 分区划定程序第三章 分区管理及调整第十二条 综合整治分区管理要求第十三条 弹性管理机制第十四条 占补平衡方案要求第十五条 占补平衡制定程序第十六条 规划中期评估与修订第四章 实施保障机制第十七条<!--autointro-->
内容:
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总体规划
(2019-2025)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背景
第二条 编制依据
第三条 规划范围
第四条 规划期限
第五条 规划定位
第六条 规划目标
第二章 综合整治分区划定
第七条 分区划定目的
第八条 分区划定对象及其规模
第九条 分区划定原则
第十条 各区分区规模分配
第十一条 分区划定程序
第三章 分区管理及调整
第十二条 综合整治分区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弹性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占补平衡方案要求
第十五条 占补平衡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规划中期评估与修订
第四章 实施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健全城中村更新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优化城中村综合整治实施
第十九条 强化城中村租赁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 完善城中村政策保障体系
第五章 配套政策建议
第二十一条 构建政府主导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多方参与综合整治
第二十三条 明确综合整治相关标准
附图
规划范围
本规划研究范围为深圳市城中村用地,主要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和原村民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包括已划定城中村红线范围内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旧屋村用地以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和原村民在上述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区域,不包括国有已出让用地,但登记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名下的用地除外。
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城中村现状居住用地。
规划定位
本规划是落实市委市政府保留城中村战略部署的专项规划,是指导各区(含新区,下同)开展更新单元计划制定、土地整备计划制定、棚户区改造计划制定及城中村有机更新工作的重要依据。
分区划定目的
通过全面摸查全市城中村用地边界、用地规模、建设情况和改造实施情况等具体信息,合理确定城中村居住用地保留的规模,划定综合整治分区,给予社会明确预期。
有序引导各区在综合整治分区内开展以综合整治为主,融合辅助性设施加建、功能改变、局部拆建等方式的城中村更新(以下简称“城中村综合整治类更新”)。通过微改造的绣花功夫,增加城中村内必要的公共空间与配套设施,提升空间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加强住房保障。
分区划定对象及其规模
综合整治分区划定的对象是全市城中村居住用地,扣除已批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用地、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用地、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用地、建设用地清退计划范围内用地以及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范围内用地。
综合整治分区划定的对象总用地规模约 99 平方公里。
分区划定原则
综合整治分区应当相对成片,按照相关规划与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予以划定。综合整治分区内单个地块面积原则上不小于 3000 平方米。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紫线、历史风貌区、橙线等城市5控制性区域范围内的城中村用地,市、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明确的不宜拆除重建城中村用地,不符合拆除重建标图建库政策的城中村用地,以及现状建筑质量较好、现状开发强度较高的城中村用地,原则上应当划入综合整治分区。
城中村空间分布现状图
城中村综合整治分区范围图
发布时间: 2019-03-27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1903-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总体规划(2019-2025年).pdf
标签: 城中村综合整治, 旧村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