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简介: 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nbsp; 总 则第二章&nbsp;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nbsp; 生态保护第四章&nbsp; 生态修复第五章&nbsp; 监督管理第六章&nbsp; 法律责任第七章&nbsp; 附 则第一章&nbsp; 总 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晋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autointro-->

内容:

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晋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范围】 本条例所称晋阳湖保护区范围是指北至冶峪河、南至明仙沟、西至西山分水岭、东至汾河所包围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晋阳湖保护区范围的规划、建设、保护、修复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晋阳湖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工作机制】 市人民政府对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晋阳湖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市水务、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文物、城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相关工作。

晋阳湖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市水务、园林、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加强宣传】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意识。


第七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晋阳湖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生态环境及其保护设施等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晋阳湖保护区建设、保护、修复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晋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与修复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晋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


第十条 【规划编制与变更】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实施。

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因重大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保护区划分】 晋阳湖保护区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晋阳湖最高控制水位线以内的水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西山山脚线、风峪河至南环高速段、环湖东路、环湖北路围合的区域,除一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级保护区范围:在本条例第二条保护区确定的范围内,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十二条 【晋阳湖边界设置】 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晋阳湖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设置一、二级保护区边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晋阳湖保护区的界标及防汛、水文、水利、气象、环境监测等相关设施。


第十三条 【天际线】 晋阳湖保护区天际线管控范围内建筑高度按照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 在晋阳湖保护区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道路、管线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晋阳湖保护区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不得损害河流、湖泊及湿地的生态环境;

(二)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三)按照环境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自然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


第十五条 【开发规范】 晋阳湖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坚持以生态、文化、休闲旅游功能为主,商业功能为辅的理念,科学开发,合理利用。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十六条 【水质要求】 晋阳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四类标准保护,逐步达到三类及以上水质标准。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定期疏浚、定期监测水体,防治水体污染,科学调度水资源,维持合理水位,保护水体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一级保护区禁止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填埋、占用水域;

(二)影响水体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

(三)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围(填)湖造地、筑坝拦汊;

(五)圈圩养殖、挖塘养殖;

(六)种植妨碍行洪、输水的林木和在湖堤种树;

(七)弃置、倾倒废弃物及其他污染物;

(八)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

(九)在水体清洗可能产生污染的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物品;

(十)在周边凿井取水或者无序抽排水;

(十一)电鱼、毒鱼、炸鱼,放生外来有害物种;

(十二)除抢险、治污、打捞、工程等工作船只外,禁止非清洁能源的机动船只进入晋阳湖水面;

(十三)其他缩小湖泊面积、影响湖泊蓄水防洪能力和严重影响湖泊水质的活动;

(十四)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控制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禁止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损毁树木、毁坏绿地等行为;

(二)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植物;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

(四)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

(五)三级保护区内控制的行为;

(六)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三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行为】 在三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

(二)人造景点、滑雪场、索道等大型项目建设;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建设项目,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论证,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禁止外来物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带外来物种进入晋阳湖保护区。发现外来物种有害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对该物种及时消除,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

拟新引入的物种,应当事先进行调研、鉴定,评估其有害性和对本地原生物种的影响,未经鉴定和评估的,不得擅自引入。


第二十一条 【违建项目管理】 在晋阳湖保护区内未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限期关闭;造成生态破坏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责任。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统筹规划,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提高晋阳湖生态环境承载力,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提高植被覆盖率】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在晋阳湖保护区内科学造林种草,提高植被覆盖率,促进晋阳湖生态自然修复。


第二十四条 【清洁水体】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晋阳湖保护区内湖、河、渠道的水面漂浮物、有害水生植物、动物尸体、淤泥打捞和清淤,及时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五条 【优化湖内水体循环】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晋阳湖取水的审核与上报,优化水资源配置,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提高晋阳湖自然修复能力。


第二十六条 【设置休养修复期】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晋阳湖保护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发现晋阳湖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经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可以暂停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晋阳湖进行休养修复期保护。


第二十七条 【野生动植物环境修复】 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晋阳湖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科学开展增殖放流,保护水生生物,营造人、水、野生动植物和谐共生的生态环境,提高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 【保障湿地空间】 在晋阳湖保护区内有计划地开展退耕、退塘、还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湿地应当限期退出,并予以恢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河(湖)长制】 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实行河(湖)长制。河(湖)长的选任、职责确定和工作机制,按照市河(湖)长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做好以下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


(一)市水行政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保护,水量监测,水利设施、水利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公园景观、界标等管理和保护工作;

(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四)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防治和水质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组织开展村居环境整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指导发展生态农业工作;

(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管理与监管工作;

(七)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

(八)市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市城乡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民族宗教、商务、工信、审计、气象、民政、公安、大数据、统计、科技、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晋阳湖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职责】 晋阳湖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配合实施晋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

(三)配合落实晋阳湖生态修复与保护的重大决策事项;

(四)协调、督促所辖区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保护和管理职责;

(五)协助开展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六)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定期检查】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晋阳湖保护区的保护与修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上一年度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情况;

(二)执法情况;

(三)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况。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三十三条 【联合执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影响和破坏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行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务、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方法,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建立晋阳湖保护与修复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监测数据共享。


第三十五条 【人大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定期报告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与上位法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除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以外,在水体清洗其他可能产生污染的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除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高放射性、中放射性、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污水以外,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污水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交通部门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清洁能源的机动船只进入晋阳湖水面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园林部门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晋阳湖保护区搭棚、摆摊、烧烤、野炊、露营的,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园林部门罚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的界标,由市园林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概念解释】 本条例所称外来物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省外、境外的物种。


第四十三条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1-04-10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104-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标签: 生态修复, 生态保护与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