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简介: 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湖长,由河湖长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autointro-->

内容:

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相应河湖设立河湖长,由河湖长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等工作,督促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的工作制度。

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

本条例所称河湖,包括河流、湖泊、天然湿地、水库、渠道等。


第四条【工作原则】河湖长制工作应当坚持河长领导、系统治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河湖管理保护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宣传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河湖管理保护宣传,增强公众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第七条【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河湖管理保护资金,将河湖长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公益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组织体系】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省、市、县、乡级总河长,实行总河长负责制。根据需要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开展工作。

根据河湖属性和重要性,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乡级河湖长。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村级河湖长的职责、经费等事权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鼓励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对河湖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的确定和调整,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总河长办公室】县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办公室。总河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的确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河长制办公室】县级以上设立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工作人员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需要设立乡级河长制办公室。

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联络员单位】县级以上总河长办公室根据情况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联络员单位,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总河长工作职责】总河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决策部署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

(二)研究河湖管理保护重大事项,签发河湖长制重要文件,审定河湖长制考核、表彰、奖励等事项;

(三)协调解决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下级总河长应当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


第十三条【省级河湖长工作职责】省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二)安排部署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重点任务;主持审议责任河湖管理保护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向本级总河长报告涉及跨流域、全省河湖管理保护重大事项;

(三)签发并督促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和责任河湖的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河湖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

(四)统筹协调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推动实行联防联控;

(五)落实本级总河长确定和交办事项,向本级总河长述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市、县级河湖长工作职责】市、县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具体工作;

(二)按照安排部署,研究确定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年度目标任务;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向上级河湖长或本级总河长报告涉及跨流域、管辖范围内河湖管理保护重大事项;

(三)签发并督促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指导督促本级相关部门和责任河湖的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对责任河湖下一级河湖长进行考核;

(四)组织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协调组织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管理保护;

(五)落实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工作;向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述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乡级河湖长工作职责】乡级河湖长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村级河湖长履职尽责;

(二)及时处理巡河巡湖发现的问题;对超出职责范围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河湖长或相关部门报告;

(三)落实上级河长湖长和本级总河长交办的工作,向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长述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总河长办公室工作职责】总河长办公室在总河长领导下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和表彰奖励等,审议河湖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及文件;

(二)领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工作,组织、协调、督促下级总河长、河湖长及相关部门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职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河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促、考核职责,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组织实施河湖长制具体工作,拟制河湖长制相关制度;

(二)统筹河湖名录、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等编制工作,负责编制一河(湖)一档编制;组织河湖健康评价、河湖长制信息化建设,开展培训、宣传工作;

(三)指导相关部门及下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河湖长制协调、监督、考核、表彰、奖励等工作;

(四)督促相关部门、下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工作任务;

(五)落实上级和本级总河长、河湖长交办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联络员单位工作职责】河湖长联络员单位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河湖长制工作,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落实河湖长交办工作,指导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并向河湖长报告;

(二)组织编制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管理保护方案;

(三)督促相关部门、下级河湖长及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工作任务,协助河湖长对下一级河湖长考核;

(四)落实河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相关部门职责】河湖长制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确认责任河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河湖长的责任河湖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会议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总河长会议、河湖长会议、总河长办公室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等河湖长制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河湖长巡查机制】各级河湖长应当按有关规定开展河湖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日常巡查保洁】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河湖进行日常巡查保洁。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河湖名录、河湖长名单、河湖长制工作的重要制度、重要工作动态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设置公示牌】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河湖长及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信息报送】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河湖长制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协调机制】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巡查等方式实现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


第二十八条【执法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执法联动机制;鼓励建立河湖警长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第二十九条【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本级人民政府、河湖长履行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河湖管理保护成效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十条【投诉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河湖的义务,有权对发现的河湖保护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各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考核机制】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机制,对河湖长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上一级总河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总河长的考核;上一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的考核,上一级总河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本级联络员单位的考核。

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本级政府目标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表彰奖励】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州)、县(区、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提示约谈通报】各级总河长、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和相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总河长、河湖长、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根据不同情形、情节及后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提示、约谈或通报批评;需要追究责任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河湖长制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巡河巡湖的;

(三)河湖管理保护存在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四)河湖发生重大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事件的;

(五)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的;

(七)存在其他履职不当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1-03-17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103-四川省河湖长制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标签: 河长制, 湖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