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四川省街道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

简介: 四川省街道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四川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规范全省街道的设置,统筹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精准精细化的城市管理,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发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此标准。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综合考虑四川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稳妥有序推进。(三)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一般规律,立足于<!--autointro-->

内容:

四川省街道设立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四川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规范全省街道的设置,统筹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积极推进精准精细化的城市管理,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发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尊重城市发展规律,综合考虑四川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稳妥有序推进。

(三)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一般规律,立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行政区划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规模结构。


二、基本条件


(一)街道的设立与撤并,在人口和面积上需满足以下条件

(1)平原地区,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人以上的特大城市,街道辖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一般不低于8万人,不高于20万人,街道总面积不低于6平方公里。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人以下的城市,街道辖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一般不低于6万人,不高于15万人,街道总面积不低于5平方公里。

(2)山地丘陵地区,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上的大城市,街道辖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一般不低于6万人,不高于15万人,街道总面积不低于5平方公里。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人以下的中小城市,街道辖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不高于15万人,街道总面积不低于4平方公里。

(3)高原地区,辖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不高于10万人,街道总面积不低于3平方公里。


(二)拟设街道的城镇建成区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含集镇社区、建成区集中居住的村人口)占本地常住人口(或实有人口)比重不低于60%;或者拟设街道的非农业人口占本地户籍人口比重不低于30%;或者拟设街道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平均率。建成区面积不低于3平方公里。


(三)拟设街道的政府驻地或部分辖区(3平方公里以上),应位于正在实施的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四)拟设的街道驻地建成区的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道路硬化率100%,街道驻地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燃气普及率不低于80%。有规范完善的生活垃圾转运体系或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至少应该有1个中型(1公顷以上)的公园和广场;地名标志设置率100%且符合《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GB17733-2008<地名标志>》要求,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备完备。


(五)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小学和初中。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文化、体育以及养老育幼服务设施、社会福利和社区服务设施较为完善,拥有至少1个综合便民服务中心、1个综合性文化活动中心、1个社区健身中心、1个老年活动中心、1个残疾人之家、1支综合执法队伍、1个司法所、1个派出所和1个退役军人服务站。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100%,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设立街道的形式以及拆分和合并的情形


(一)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行政管辖面积,新设街道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一部分已城市化的建制镇可以整体改为街道。如果建制镇面积较大,建议考虑从镇区中析置部分发展良好的地区改设为街道,其余地域仍保留为建制镇的管理体制。拆分后的街道和建制镇必须符合上述街道设立标准和建制镇设立标准。

(二)较大规模街道的拆分,特大城市地区,街道面积应超过15平方公里,且人口规模超过15万人;大城市及以下城市,街道面积应超过12平方公里,且人口规模超过12万人。街道面积和人口规模两项指标中若只有一项超过上述条件的,可以不予拆分。在进行街道拆分时,要加强统筹协调,从严控制,确保拆分后两个街道的人口和面积基本均衡,乡镇级政区数量保持基本稳定。分设街道的应有面积合适的办公场所。

(三)支持街道管辖幅度的优化整合。鼓励面积小、人口少的街道撤并和人口规模较大的街道拆分同步推进,保持总量基本稳定。面积不足6平方公里但人口达到6万人以上的街道可以保留。

(四)对国家或省级的经济发达镇、示范镇、重点镇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镇、特色小镇、历史文化名镇等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镇改设街道,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从严控制。


四、可适当放宽设街道条件的情形


(一)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备,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与中心城区实现空间融合的镇,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位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且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城市水源地或生态屏障的镇,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承担全省或市域内重大城市工程项目、重要交通枢纽及其他城市承载作用的镇,可适当放宽条件。

以上三种情形作为放宽条件拟设街道时,定量指标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五、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中所表述的四川省的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高原地区的区域范围,参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分类范围。

(二)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 2021-03-16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103-四川省街道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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