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四川省镇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

简介: 四川省镇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四川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规范全省镇的设置,统筹和促进城乡协同发展,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发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此标准。一、总体要求(一)设立镇应当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四川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稳妥有序推进。(二)设立镇要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一般规律,应当符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行政区划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匹配当地的资源承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autointro-->

内容:

四川省镇设立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四川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规范全省镇的设置,统筹和促进城乡协同发展,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据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发布的《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镇应当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四川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稳妥有序推进。

(二)设立镇要符合行政区划调整的一般规律,应当符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行政区划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匹配当地的资源承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具有相应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设立镇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地形地貌、治理能力等因素,与基层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有利于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乡村振兴。

(四)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设镇、分设建制镇等方式。


二、基本条件


根据以上设置建制镇的基本影响因素,结合四川省建制镇发展的基本情况,拟从人口规模与中心集聚性、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情况考虑建制镇的设置标准。


(一)人口和面积条件

(1)镇域人口规模: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高原地区拟设镇域户籍人口总数(或实有人口数)分别不少于6万人、3万人、1.5万人、1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各镇的平均率,政府驻地(即建成区)户籍人口总数(或实有人口数)不低于总人口的20%。

(2)管辖面积: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的管辖面积一般分别不少于80平方公里、60平方公里、120平方公里;对于地广人稀的高原地区,管辖面积不作具体要求。


(二)经济条件

(1)平原地区、丘陵地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地区从业人员比重在60%以上;山地地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地区从业人员比重在50%以上;高原地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业人员占地区从业人员比重在40%以上。

(2)拟设镇的乡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该县(市)所辖镇最低的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拟设镇的乡工业企业数在本县市区所辖乡中处于领先水平,对拥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乡可优先考虑。


(三)资源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

拟设镇政府驻地周边区域适合小城镇建设,地质地理条件好,无重大风险隐患。

拟设镇政府驻地建成区道路硬化率达到100%,各行政村通公路硬化率达到100%,公共交通通达率不低于90%,村民小组通公路硬化率不低于60%;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90%;燃气普及率不低于6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0%;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正常运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平均水平,有较为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并实现无害化处理,有一处符合标准的镇区级公园绿地。地名标志设置率100%,电力、通讯、广播电视、邮政快递等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


(四)公共服务设施条件

拟设镇域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配备符合要求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院,文化站、体育场馆、乡镇综合健身中心以及社会福利设施,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党群服务中心)覆盖率100%并符合相关标准,建有成规模的集贸市场,建有规范的便民服务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社会工作站、退役军人服务站和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以及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暂未建成的公共服务设施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近期项目计划的,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情况说明。


三、分设建制镇的情形


分设镇应参照上述条件执行,其中被划出部分行政区域的镇不得低于上述条件规定;应加强统筹协调,实行乡镇街道数量增减挂钩,确保数量保持基本稳定。

严格控制分设建制镇,分设镇要与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要求相衔接,严禁突破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


四、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的,设立镇时,人口、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指标要求中定量指标应不低于标准值的80%。


(一)人文、自然、历史、文化、地理、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

(二)需要落实国家、省重大战略或重大项目,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具有特殊地位。

(三)具有国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及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其他国家级品牌景区景点

(四)列入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名单、布局有省级特色小镇的地区;列入文化旅游名镇规划以及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等。

(五)地处省际边界、老少边地区、交通节点型、商贸流通型、资源开发型、加工制造型等具有发展潜力的乡,国家和省上批准规划的开发区(包括新区、高新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城市群范围内的乡。


五、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中所表述的四川省的平原地区、丘陵地区、山地地区、高原地区的区域范围,参照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改革分类范围。

(二)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本标准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 2021-03-16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103-四川省镇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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