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指南(试行)

简介: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指南(试行)目 次前 言引 言1、适用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3.1 矿山地质环境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3.3 矿山地质灾害3.4 含水层破坏3.5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3.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3.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3.8 边开采边治理3.9 在建、生产矿山3.10 闭坑矿山3.12 政策性关闭矿山3.13 历史遗留矿山3.1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4、总则4.1 目的任务4.2 基本原则4.3 检查验收依据5、检查验收程序5.1 工程检查5<!--autointro-->

内容: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指南

(试行)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 矿山地质环境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3 矿山地质灾害

3.4 含水层破坏

3.5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3.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3.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3.8 边开采边治理

3.9 在建、生产矿山

3.10 闭坑矿山

3.12 政策性关闭矿山

3.13 历史遗留矿山

3.1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4、总则

4.1 目的任务

4.2 基本原则

4.3 检查验收依据


5、检查验收程序

5.1 工程检查

5.2 验收组织

5.3 验收方式


6、验收要求

6.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

6.2 含水层保护与修复

6.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6.4 土地资源损毁

6.5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6.6 资料要求


7、质量等级评定

7.1 治理工程质量等级

7.2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应满足的条件

7.3 出现以下情况的其质量等级为不合格


附录 A 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验收表格

A.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表

A.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验收资料清单

A.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情况表

A.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验收检查项目一览表

A.4.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验收检查项目一览表(续)

A.4.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验收检查项目一览表(续)

A.5 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效表

A.6 验收组个人意见表

A.7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验收意见

附录 B 历史遗留矿山验收表格

B.1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申请表

B.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验收资料清单

B.4 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效表

B.5 验收组个人意见表

B.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意见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内各类在建和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除放射性矿产)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检查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检查验收可参照使用。


术语和定义


矿山地质环境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是指受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矿山土地资源损毁等四大类。


矿山地质灾害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引发的危害矿区人民

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

陷、地裂缝等灾害。


含水层破坏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是指为消除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是指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视性的测定。


边开采边治理

是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列入生产成本,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在建、生产矿山

本指南所称在建、生产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矿业权所有人为企业法人,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闭坑矿山

本指南所称闭坑矿山,是指矿山资源开采枯竭或因其它原因而终止采矿活动的,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的矿山。


政策性关闭矿山

本指南所称政策性关闭矿山,是指已取得采矿权后受国家及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停止采矿活动的且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的矿山。


历史遗留矿山

本指南所称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无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的各类矿业活动遗弃地和因国家及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停止采矿活动的且明确恢复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的矿山。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是指按照山水田林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及相关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以消除或减轻次生地质灾害隐患,修复土地资源功能,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功能,提高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使地貌景观协调一致性,提升项目实施区域受益人群满意度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内在机理,重点对受损、退化、服务下降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的过程和活动。


目的任务


为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约束和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检查验收程序和标准,考核、检查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合格程度,保证工程质量及投资效益,努力实现工程确定的各项目标。

发布时间: 2020-12-31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012-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指南(试行).pdf

标签: 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