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试行)

简介: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试行)青海矿产资源丰富,历史上长期把资源开发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支撑,矿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矿山又是一个具有特殊自然环境要素的场地,以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挖损、地表塌陷、土地压占、土壤层破坏、生境碎片化等方式,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具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对自然环境破坏性大、地域分布广、持续时间长、修复难度大等特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旨在指导和规范全省开<!--autointro-->

内容: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

(试行)


青海矿产资源丰富,历史上长期把资源开发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和支撑,矿业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矿山又是一个具有特殊自然环境要素的场地,以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挖损、地表塌陷、土地压占、土壤层破坏、生境碎片化等方式,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土地损毁,具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对自然环境破坏性大、地域分布广、持续时间长、修复难度大等特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绿色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旨在指导和规范全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本规程编制过程中,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总结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吸收借鉴国内生态保护修复先进理念与相关标准,明确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恢复治理、环境监测、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以及相关管理要求,制定了《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提供理论和技术依据。


目 次


前 言

引 言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 矿山地质环境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3 矿山地质灾害

3.4 含水层破坏

3.5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3.6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3.7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3.8 边开采边治理

3.9 在建、生产矿山

3.10 闭坑矿山

3.12 政策性关闭矿山

3.13 历史遗留矿山

3.1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4、总则

4.1 总体要求

4.2 治理原则

4.3 治理目标

4.4 治理任务


5、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调查要求

5.1 调查内容

5.2 调查方法

5.3 调查范围

5.4 调查要求


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

6.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要求

6.2 含水层保护与破坏修复要求

6.3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类的治理恢复要求

6.4 排水工程的要求

6.5 植被恢复工程的要求


7、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求

7.1 监测对象

7.2 监测手段

7.3 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

7.4 含水层破坏的监测

7.5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损毁以及恢复治理效果的监测


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8.1 在建、生产、闭坑及政策性关闭矿山

8.2 历史遗留矿山


9、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要求

9.1 在建和生产矿山

9.2 历史遗留矿山

9.3 恢复治理验收


附录 A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写题纲

附录 B 制图要求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在建和生产矿山、历史遗留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除放射性矿产)在矿业活动中所产生地质环境问题的恢复治理工程。


术语和定义


矿山地质环境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是指受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异或破坏的事件。主要包括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地面塌陷、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矿山土地资源损毁等四大类。


矿山地质灾害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引发的危害矿区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等灾害。


含水层破坏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破坏现象。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是指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地质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是指为消除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而进行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活动。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是指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视性的测定。


边开采边治理

是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列入生产成本,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在建、生产矿山

本规程所称在建、生产矿山是指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矿业权所有人为企业法人,正在实施基建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矿山。


闭坑矿山

本规程所称闭坑矿山,是指矿山资源开采枯竭或因其它原因而终止采矿活动的,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的矿山。


政策性关闭矿山

本规程所称政策性关闭矿山,是指已取得采矿权后受国家及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停止采矿活动的且恢复治理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的矿山。


历史遗留矿山

本规程所称历史遗留矿山是指无恢复治理责任主体的各类矿业活动遗弃地和因国家及地方环保、资源整合等政策影响而停止采矿活动的且明确恢复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的矿山。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是指按照山水田林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及相关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以消除或减轻次生地质灾害隐患,修复土地资源功能,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功能,提高与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使地貌景观协调一致性,提升项目实施区域受益人群满意度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系统内在机理,重点对受损、退化、服务下降的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的过程和活动。

发布时间: 2020-12-31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2012-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规程(试行).pdf

标签: 矿山生态修复, 矿山,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