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简介: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nbsp; 总则第一条&nbsp; (目的及依据)&nbsp;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nbsp; (适用范围)&nbsp;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autointro-->

内容: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重庆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

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进行修改:

(一)  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

(二)  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三)  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

第五条  (规划用地兼容性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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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1-23

链接: http://files.in5.cn/guifan/201801-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pdf

标签: 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