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简介: 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nbsp; 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成立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决定,建立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是受省政府委托,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研究的非常设协调议事机构。第三条省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四条省规委会议定事项采用会议讨论制,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第二章&nbsp; 组织机构第五条省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autointro-->

内容:

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成立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决定,建立和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甘肃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规委会”)是受省政府委托,统一指导、协调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研究的非常设协调议事机构。


第三条省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省规委会议定事项采用会议讨论制,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省规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根据需要设定并实行继任制,成员如有变动,报经主任同意后由继任人自动替补。 


第六条省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省规委会建立专家库制度,实行“一事一议”。专家库由规划、自然资源、经济、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文物等方面知名专家组成。工作时从专家库根据需要分专业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审议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制度,对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审议需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


(四)研究、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 


(五)统筹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综合利用,跨行政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之间衔接沟通。


(六)指导地方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审议省会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拟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专家组主要职责:


(一)发挥专业优势,前瞻性、创新性的针对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出高水平、建设性、可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参加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对国土空间规划论证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对规划编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及相关技术标准提出意见和优化完善建议。


(三)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四)参加相关专题调研,发挥智囊和参谋作用。


(五)开展有关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课题研究。


(六)承担省规委会或办公室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省规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范围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十一条按职责需由省规委会审查、评议和协调事项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应及时报送省规委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省规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省规委会成员单位、市州政府申报,提出建议议题,报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提交省规委会会议。提交审议的议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需技术论证的,由省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专家评议并通过,申报单位要根据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二)申报单位要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就不同意见与议题涉及的单位进行充分协商。经协商仍有分歧的应将各方意见和依据一并提交省规委会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提交省规委会研究的议题,会议材料由省规委会办公室审订或起草,汇报材料由申报单位起草,并经省规委会办公室审查。


第十四条议题主要内容由申报单位汇报,有专家论证结果的由省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汇报,参会人员进行讨论,主持人总结,会后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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