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
简介: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甘资规发〔2020〕6号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有效保障“两新一重”、十大生态产业等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0月14日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现<!--autointro-->
内容: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
甘资规发〔2020〕6号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有效保障“两新一重”、十大生态产业等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0月14日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包括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
第三条 供应土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条 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用途,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第二章 划拨用地
第五条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其他用地等,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建设项目需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审查,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编制供地方案,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第三章 有偿使用
第七条 经营性用地应以招拍挂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第八条 招拍挂出让程序:
(一)公布出让计划。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根据出让计划和用地需求,确定具体的招拍挂供应方式。
(二)确定出让方案。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招拍挂出让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
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难以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50年确定出让年期。
(三)确定出让价格。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组织通过自然资源部备案的评估机构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四)编制出让文件。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招拍挂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文件。
(五)发布出让公告。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招拍挂活动开始前20日,通过土地有形市场、网络、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公告。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拍挂具体方式的,应发布具体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拍挂具体方式的,可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拍挂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六)申请人资格审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对出让公告规定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拍挂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3个。出让人应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七)招拍挂活动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是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活动的实施主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并全程监管招拍挂活动。对招标成交确定中标人的,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拍卖、挂牌成交确定竞得人的,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出让结果,中标人、竞得人不按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放弃中标(竞得)宗地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签订出让合同。招拍挂出让活动结束后,中标人、竞得人应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限内,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签订合同时,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划条件未纳入的,该合同无效。
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宗地用途按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规划条件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无直接对应类型的,应研究确定对应的土地二级类的类型,必要时可征求产业、投资部门意见。
同一宗土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应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主用途可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依据功能的重要性确定,确定主用途的结论和理由应写入供地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九)公布出让结果。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应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土地级别、容积率、出让年限、供地方式、受让人、成交价格和成交时间等内容的招拍挂出让结果,通过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第九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采用招拍挂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
(一)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二)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准予续期的,可采取协议方式。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
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长期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先租后让,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租让结合,是指供地方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将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20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弹性年期,是指整宗土地以低于对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的使用年期出让的供应方式。
依法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应在租赁供应时实施招拍挂程序,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
第十二条 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土地使用权时,可参照出让程序,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须向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
第十四条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应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和使用条件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对改变用途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保留划拨方式;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有偿方式使用。须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供应的,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程序。
第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经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第十七条 对在土地供应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发布时间: 2020-10-14
标签: 国有建设用地